中國式現代化奏響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進行曲,新征程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節(jié)拍愈發(fā)鏗鏘有力,而以憲法和憲法實施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正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保障所在、信心所依。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一以貫之地堅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動各項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必須把依法治國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黨和國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各級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能力……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tǒng)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jié)社會關系、規(guī)范社會行為,依靠法治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fā)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xié)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必須更好發(fā)揮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等等。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明確指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tǒng)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霸诜ㄖ诬壍郎仙罨母?、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是歷史經驗和政治邏輯高度統(tǒng)一的重大命題,它既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新時代以來全面深化改革的寶貴經驗之一,又是新征程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貫徹的重大原則之一。
一、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為歷史所明鑒、為實踐所證成、為現實所要求
法治與發(fā)展、法治與改革、法治與現代化的關系問題是人類社會文明史上的基本問題,發(fā)揮法治在促進發(fā)展、深化改革、推進現代化中的保障作用,是古今中外世界各先進民族的政治智慧。習近平總書記曾察古鑒今、對比中外,概括出“法治興則國家興”的歷史規(guī)律。從我國古代看,凡屬盛世都是法制相對健全的時期,如秦“以法而治”而統(tǒng)一六國,漢“約法三章”而統(tǒng)一天下,唐以《貞觀律》成就“貞觀之治”。從世界歷史看,國家強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古巴比倫王國、古羅馬帝國皆以法制發(fā)達著稱,近代資本主義國家更是以憲法典和民法典為強國標志和現代化重要保障。
新中國成立75年來的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實踐,更是深刻證明了法治和發(fā)展、改革、現代化之間的歷史邏輯和因果關系。1954年,毛澤東同志在領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曾把憲法喻為社會主義建設的“軌道”,為全國人民開辟了“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自此,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yè)筑法治之基、修法治之路、鋪法治之軌,就成為中國法治建設實踐的主題。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新時代以來,我們黨對法治之“軌道”作用的認識越來越深刻,尤為重視發(fā)揮法治對中國式現代化的保障作用。這體現在: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經濟建設、開展經濟治理、保障經濟發(fā)展;先后五次修改現行憲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據;制定系統(tǒng)完備的民商事法律和經濟法律法規(guī),編纂民法典,完善行政法,不斷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有效保護財產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化解違約侵權糾紛,極大激發(fā)了市場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chuàng)新活力,保障我國創(chuàng)造出經濟快速發(fā)展、社會長期穩(wěn)定的奇跡。
普遍的歷史邏輯和鮮活的實踐經驗啟示我們,新征程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同樣不能脫離“法治軌道”。必須深刻認識和有效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的戰(zhàn)略思想,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深化立法領域改革,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健全公正執(zhí)法司法體制機制,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充分發(fā)揮法治的軌道功能、匯聚法治的制度偉力、釋放法治的善治效能。無論是推動高質量發(fā)展、促進高水平開放、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和改善民生、發(fā)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生態(tài)文明,還是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現代化國防和軍隊、提高黨的領導水平等,都需要法治提供規(guī)則指引和制度保障。
二、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重在認識法治軌道的重大意義、落實“三個確保”
改革越深入、現代化越全面,法治的重要性就越凸顯?!胺ㄖ诬壍馈辈皇且粋€簡單的修辭,而是指向法治對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規(guī)范、保障三個層面的重要功能,可以概括為“三個確保”。
第一,確保改革和現代化的正確方向。法治軌道不是建在空中或流沙之上,而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為地基的,因而正確政治方向構成了法治軌道的必要前提。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體系和當代中國法治話語體系中,“法治軌道”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社會主義性質,其本質特征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核心要義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霸诜ㄖ诬壍郎稀敝傅木褪恰霸谥袊厣鐣髁x法治軌道上”,就是《決定》所強調的,“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動搖”“確保改革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前進”。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反復提醒黨和人民的,“我們的改革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不斷前進的改革,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
第二,確保改革和現代化行穩(wěn)致遠。法治軌道不僅支撐起腳下,而且延伸向遠方,因而“穩(wěn)定和長遠”是法治軌道的應有之義和功能所在。充分發(fā)揮法治對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規(guī)范、保障作用,就是要把改革置于穩(wěn)定的法治秩序中、寫入長遠的法治規(guī)劃中,堅定不移地把改革納入法治軌道并有力推進、有效實施、有序展開。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法治基因、法治精神、法治機制、法治要求嵌入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全過程各方面,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以法治引領改革方向、以法治規(guī)范改革進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風險、以法治鞏固和擴大改革成果,推動改革的制度化、法治化、規(guī)范化,增強改革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規(guī)律性,堅決避免有些國家曾經發(fā)生的脫離社會主義法治軌道、葬送國家前途命運的無序改革、失序改革、休克療法改革等。
第三,確?!捌啤迸c“立”的辯證統(tǒng)一。一般而論,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有時候破字當頭、立在其中,有時候先立后破、有序革故,這兩種情況都是改革和法治辯證關系的現實呈現。當前更加強調“破立并舉、先立后破”。《決定》所提出的“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yè)制度”“推動市場基礎制度規(guī)則統(tǒng)一、市場監(jiān)管公平統(tǒng)一、市場設施高標準聯(lián)通”“完善要素市場制度和規(guī)則”“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健全因地制宜發(fā)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健全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制度”“強化環(huán)保、安全等制度約束”“必須完善宏觀調控制度體系”“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fā)展、社會公平、市場統(tǒng)一的稅收制度,優(yōu)化稅制結構”“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打造透明穩(wěn)定可預期的制度環(huán)境”“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完善生態(tài)文明制度體系”“完善維護國家安全體制機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guī)范體系”等,都體現了“破立并舉、先立后破”的新時代改革觀??傊仨殘猿指母镌诜ㄖ蜗缕祁}、在法治下推進,防止違反憲法法律的“改革”對憲法法律秩序造成嚴重沖擊,避免因“違法改革”而產生“破窗效應”,堅決維護憲法法律的統(tǒng)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要堅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把法治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統(tǒng)工程之中,以改革的實踐偉力破解法治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難在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做到“五個堅持”
在認識層面掌握改革之“破”與法治之“立”的辯證法并不難,難的是如何在實踐中維持好改革和法治的平衡、把握好改革和法治的“度”。切實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tǒng)一、相協(xié)調,應當從“五個堅持”入手。
一是堅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領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然要求把法治建設置于優(yōu)先位置、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據。堅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領改革”,就是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重點立法領域,“抓緊制定、及時修改”,以補缺性、前瞻性、引領性立法填補法律漏洞,保證“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實現法治與改革相適應。為了增強立法引領和保障改革的及時性和針對性,立法形式應該更加豐富和靈活,既要有民法典那樣1260條的“大塊頭”,也要有只有16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只有24條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小快靈”。
二是堅持“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統(tǒng)一”。一方面,立法應當主動適應改革需要,在立法規(guī)劃和立法年度計劃的安排上,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規(guī)列為立法重點和優(yōu)先項目;在制定法律法規(guī)時,充分體現改革的方向、原則和要求;對與改革方案相抵觸、已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等及時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某些過時的法律法規(guī)或其個別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對于重大改革涉及多部法律的,立法機關可以采取“打包”修法等方式,以提高立法效率,為改革順利推進消除法律障礙。例如,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通過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性“打包”修改建筑法、消防法、電子簽名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車船稅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許可法等8部法律,使它們與外商投資法相銜接、相一致。這些法律修改為深化涉外經貿領域改革尤其是推進規(guī)則、規(guī)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提供了統(tǒng)一、有效、權威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既不能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能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遲滯改革。
三是堅持“以良法促進發(fā)展、保障善治”。立法是為國家立規(guī)矩、為社會定方圓、為改革設軌道的神圣工作,立法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發(fā)展、社會進步、改革成敗。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歷史偉業(yè),對法律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須“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在法治建設標準、法治改革力度、法治發(fā)展水平上更進一步。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深刻指出的,“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而切實提高立法質量,必須從立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入手,全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現代化立法體制、立法程序、立法理念,立良法、促發(fā)展、保善治。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新征程上,高科技創(chuàng)新、高質量發(fā)展、高速度變革必然把法治卷入到高頻率改革浪潮中,立法趕不上改革步伐的事情并不少見,立法質量不能充分滿足改革需要的情形也不在少數。針對可能發(fā)生的立法質量與改革需要不相適應的普遍性突出問題,《決定》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提高立法質量”。
四是堅持“以法治回應系統(tǒng)性改革需求”。我們必須注意到,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對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時一事的局部性需求,而是全方位全過程全層級的系統(tǒng)性需求?!稕Q定》不僅聚焦“法治”這一關鍵詞,作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宏觀判斷,而且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各領域各方面都提出了法治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具體要求。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所涉及的300多項改革幾乎都包括規(guī)則、制度、機制等法治內容,都需要法治來引領、規(guī)范、保障。這意味著,我們要科學對標對表《決定》,精準梳理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法治需求,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切實提高法治的內在品質和外在效能,為高質量改革發(fā)展、高水平現代化建設打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五是堅持“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偉大的實踐創(chuàng)新,改革成果來之不易、改革經驗值得總結、改革規(guī)律極具價值,而最好的法治就是改革成果、經驗、規(guī)律的理性凝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凝聚著我們黨治國理政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在新征程上,我們要與時俱進、守正創(chuàng)新,讓法治從改革中來、到改革中去,善于及時把改革成果、經驗、規(guī)律上升為法律制度、提煉為法治原則、確立為法治規(guī)劃、鋪設成法治軌道,以更好發(fā)揮法治對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規(guī)范、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學術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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